2010年第14屆亞洲盃錦標賽國手選拔賽競賽規程
【依據體委全字第 號函辦理】(申請中)
一、目的:選拔法式滾球運動優秀選手,代表國家參加2010年第14屆亞洲盃錦標賽,為國爭光。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高雄市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 99年 11 月20 日(星期六)至11 月21 日(星期日)
六、比賽地點:高雄市228和平公園滾球場(中正四路愛河橋畔)
七、參賽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性滾球愛好者,不限年齡。
(二) 每隊限報選手3人、教練1人。
(三) 個人賽每隊限報1人(未參加團體賽者,自由報名)。
(四) 選手不可重複報名他隊參賽;若重複報名,則依先出賽之隊伍認定資格。
(五)擔任教練者,必須為本會合格之教練。教練不兼任選手時,可同時擔任不同隊伍之教練。兼任選手時,僅能擔任本身兼任選手之該隊教練與不同組別隊伍之教練。
八、比賽方式:
(一) 團體賽:男子、女子組(三人制)。
(二) 個人射擊(Shooting)比賽:分為男子、女子組。
九、報名辦法:
(一) 報名手續:採取網路線上報名,11月10日開放報至11月16日23:59分,
位址如下:http://163.32.185.4/petanque。報名時須填寫:參賽組別、隊名、教練、3位選手之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格式: 1980-05-19 )、行動電話、電子郵件。並上傳3位選手大頭照照片(檔案格式.jpg .gif .bmp .png),請縮小圖片,檔案大小以 200 kb以內最佳。系統自動關閉,停止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未上傳選手相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比賽。
(二) 競賽報名費:
1. 每隊新臺幣800元整、個人Shooting賽每人500元整。
2. 競賽報名費請於領隊會議報到時現場繳交完畢。
(三) 比賽當天請攜帶身分證或相關證件辦理報到。
(四) 大會辦理比賽現場保險,其餘個人意外險請自行投保。
(五) 膳宿:大會不負責膳宿,但可現場代訂便當及提供住宿資訊。
十、競賽辦法:
(一)團體賽:
1.比賽規則:依國際滾球總會(FIPJP)官方網站最新發布之法式滾球規則。
2.預(複)賽採計時賽,比賽為50分鐘搶13分制,比賽時間終了時若雙方比數未達13分則加賽兩局,若加賽兩局後雙方平手,則再加賽一局,若再平手,再加賽一局,直到分出勝負。
3.決賽採搶13分制。
4.比賽球具:國際認證之競賽用球。
(二)個人Shooting賽
1.比賽規則:國際滾球總會發布之Shooting賽規則。
2.選手每一次投擲,最多間隔1分鐘(含重新排球時間)。
3.比賽球具:國際認證之競賽用球。
十一、賽制:
(一) 團體賽
1. 報名隊數7隊(含)以內,採單循環決賽,各組之報名隊數8隊以上,採分組單循環制,主辦單位將視實際報名隊數,決定預賽分組之組數及可進入(複)決賽之隊數。
2. 循環賽計分法: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得0分,積分多者獲勝。
3. 循環賽若同組比賽結果積分相同時,則比較相關隊伍該循環之總得分,得分多者為勝;若相關隊伍該循環之總得分再相同時,則比相關隊伍該循環之總失分,以總失分少者為勝;若相關隊伍該循環之總失分再度相同時,則進行驟死賽。
4. 主辦單位將依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排定賽程後於領隊會議中與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網站公佈http://www.obut.tw/。
(二) 個人賽
個人射擊擲準賽(Shooting),比照2010男子世界盃錦標賽比賽制度,第一輪比賽取前20名晉級第二輪,第一輪總排名前四名直接進入半準決賽,第5名至20名進行第二輪比賽再取前4名進入半準決賽,最後八強再依名次進行一對一對抗。(1 vs 8、2 vs 7、3 vs 6、4 vs 5),
十二、領隊會議暨比賽抽籤:
(一)領隊會議與抽籤日期:99年 11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不另通知)。
(二)地點:中正飯店地下室會議室。(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7號,07-5212266)
(三) 領隊會議於抽籤完後舉行。
(四)如未派代表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五)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或教練,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六)如對參賽者資格有疑問時,可於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七)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規定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八)所有各比賽細節等重要事項皆於領隊會議時討論,未參與領隊會議之隊伍對於領隊會議所決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規定:
(一) 若因賽程需要或天候影響,大會得調整比賽場地或更改賽程,各隊不得異
議。
(二) 選手請務必穿著運動鞋與同款式之隊服(至少上衣必需相同),不符規定者,得由裁判判定對隊先得三分,該隊該場以0:3開始進行比賽。
(三) 各隊教練與選手請攜帶身分證辦理報到手續,參賽選手應依賽程表隨時注意比賽時間,並攜帶相關證件備查。
(四) 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冒名頂替者,立即停止該隊比賽,所有已賽之成績(含相關隊伍)不予計算。
(五) 若有隊伍放棄比賽,將取消該階段之已賽成績。
(六) 主辦單位設裁判組(裁判長一人,裁判數人)、審判委員會(委員3人)。
(七)發比賽號令15分鐘後,若參賽隊伍全部球員未到時,對隊得1分,第16分鐘起每5分鐘未到對隊得1分,若超過60分鐘,裁判判定取消該隊該場次的參賽資格。
十四、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涉及傷害情形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機關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請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轉呈相關單位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 (二) (三)所列情形者,由大會提交到本會,除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或主管單位處分外,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停賽或停權1至3年。
十五、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
(三)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以書面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應在該場比賽結束一小時內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六、獎 勵:
(一) 男、女子組團體賽第一名之選手與教練入選為2010 年亞洲盃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教練。
(二) 個人賽男、女子組第一名之選手,將入選為2010 年亞洲盃國家代表隊選手。
十七、遞補原則
(一) 若同時入選為代表隊選手與教練時,則只能選擇選手或教練單一身份。
(二) 國家代表隊教練必須具備本會B級教練資格;若未具B級教練資格或教練放棄資格時,得由本會召開選訓會議徵召之。
(三) 國家代表隊選手若放棄培訓選手身分時依第二名遞補之,由代表隊教練選出。
(四) 國家代表隊代表國家出賽,若有違反比賽紀律、運動精神或有損國家形象之情事者,視情節輕重,將處予相關人員停權與停賽1~3年。
十八、 附 則:
(一) 入選培訓隊之選手與教練須依本會指定之時間及相關規範進行選訓作業並接受督訓,並遵守體委會制定之獎懲辦法辦理。
(二) 亞洲盃國家代表隊男、女組冠軍選手8人、教練2 人共10人報隊,若教練與選手不遵守本會之規定,本會有權取消。
(三) 本規程由理事長報請體委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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